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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原水供应、水力发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8-11 10:08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原水供应行业及水力发电行业涉及共同的监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涉及原水供应的其他监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水力发电行业的其他监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上述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及职责如下:
       
       (1)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
       
       主要负责制定电力行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制定重大政策,对重大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核准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上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其余的由地方各级发改委审批。
       
       发改委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
       
       (2)水利部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3)自然资源部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应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对水电项目占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运用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等。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等。
       
       (4)生态环境部
       
       负责水电项目等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水电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过程中环保“三同时”工作监管和阶段及竣工环保验收。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6)国家能源局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组织拟订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行业协会
       
       (1)原水供应行业协会
       
       ①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由浙江省境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城市供水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指导会员致力于治理水环境、强化城镇污水处理、深化城市净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等工作。
       
       ②温州市水业协会
       
       保障供水安全,建立和健全水质检测和信息公布制度,帮扶当地水厂的创建工作等。
       
       (2)水力发电行业协会
       
       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主要负责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②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
       
       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推动电力行业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参与研究浙江省内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电力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建议意见等。③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参与研究温州市电力工业改革方案,参与制订温州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原水供应、水力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文号或主管部门 发文/生效时间 相关内容
原水供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009年、2016年三次修订) 主席令第48号 原发文1988.1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98号 原发文1994.10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水计划相协。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76号 原发文2006.4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订) 主席令23号 1995.12 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修订) 主席令16号 1997.11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主席令23号 2005.2 该法适用于包括水电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2009年修订)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做出来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明确指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5 规定竞价上网前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在发电和用户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中,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5.12 规定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国办发53号 2007.8 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首先是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其次是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等。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1.1 规定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6.3 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2)原水供应、水力发电行业主要行业政策
 
名称 文号或主管部门 发文/生效时间 相关内容
原水供应行业主要行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家发改委 2016.3 要求科学论证、稳步推进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河湖水系连通骨干工程和重点水源等工程建设,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构筑多水源互联互调、安全可靠的城乡区域用水保障网。因地制宜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加强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
《温州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10 规划指出,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平衡、功能综合的水利工程体系,构建北以南岸水库、楠溪江供水工程为核心,南以珊溪、赵山渡水利枢纽工程为核心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城市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在引调水工程方面,有序推进温州瓯江引水工程建设,将瓯江中上游优质水源引至温瑞平原河网,改善平原河网水生态环境,兼顾向温州、瑞安市区提供可靠的应急备用水源。“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一库、一源、三江、四网、百亿围垦”等重大工程,水利规划项目185项,总投资1,340.9亿元。
《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浙江省水利厅 2016.12 预计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投2,960亿元,其中重大水利工程规划投资1,949亿元。强调水资源保障要“量质并重、多源供给”,实施以重点水源和骨干引调水工程为主体的更广范围水资源网络化配置,进一步增加蓄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至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湖库型水源地供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4%以上,90%县级以上城市建立“一源一备”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加大各级公共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发挥政府性水利基金收费政策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资产收购、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完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机制等支持和优惠政策。
《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住建部 2016.12 规划指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2014年全国175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占98.8%。到2020年,在城乡供水方面,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同时提出加强水资源保护,有效控制入河湖污染排放,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将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保障饮水安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依法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程前期工作,强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根据生态环境对规划实施的响应及时优化调整实施方式,强化对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大程度地减免规划实施的不利环境影响。
水力发电行业主要行业政策
《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2014.1 对于通知发布后新投产水电站,逐步简化电价分档。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各省(区、市)水电标杆上网电价以本省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对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流域开发的梯级水电站实行统一的省内上网电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4.4 豁免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办理供电业务许可证;简化总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国办发31号 2014.6 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电站,开展抽水蓄能规划和建设,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5.1 要求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通过市场方式配置水电资源和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依规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
《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15.3 指出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家发改委 2016.3 要求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16.11 预计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6.8-7.2万亿千瓦时,年均增长3.6-4.8%,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0亿千瓦,年均增长5.5%。人均装机突破1.4千瓦,人均用电量5,000千瓦时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预计“十三五”期间,全国常规水电新增投产约4,000万千瓦,开工6,000万千瓦以上,其中小水电规模500万千瓦左右。到2020年,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
《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2016.11 十三五期间水电发展目标为,全国新开工常规水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各6,000万千瓦左右,新增投产水电6,000万千瓦,2020年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8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4亿千瓦,抽水蓄能4,000万千瓦,年发电量1.25万亿千瓦时。2020年水电送电规模达到1亿千瓦。预计2025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4.7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8亿千瓦,抽水蓄能约9,000万千瓦;年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17]39号 2017年9月24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促进浙江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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