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确保实现全年开发建设目标,拟按月开展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进行全过程调度。
二、自2021年8月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主要中央发电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本省(区、市)、本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月开发建设情况(包括新核准容量、新开工容量、累计在建容量、累计并网容量、预计年底并网容量等)统计汇总后直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电网公司每月15日前将新能源云平台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项目上月开发建设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将企业经营区域内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投产信息每月15日前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每月20日前要将上月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建设情况形成月度监测评估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并抄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