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这也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办法》提到,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重点用能行业应当落实国家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选择合适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该用能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绿电直连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力用户,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
此外,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办法》删除了“超额消纳量”“激励性指标”等不再适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