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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升级!一地明确严打操纵电价、关联交易、不当套利等违规行为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6-04-13 13:10

近日,湖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列出,滥用市场力行为、哄抬价格行为、串谋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传播误导信息行为、不当套利行为、不诚信行为、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则、规定、政策的行为、其他操纵或扰乱市场的行为等十项内容。

其中,滥用市场力行为:经营主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等。

例如:发电企业利用机组必开、线路检修、输电阻塞等带来的优势地位,故意高价申报,抬高现货节点电价等。

哄抬价格行为:经营主体通过捏造、散布有关信息、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过高、过快上涨。

例如:发电企业通过不申报足额发电能力、不修复已知故障或人为制造非计划停运加剧供应紧张,或大部分容量申报异常高价抬高边际价格等方式,推动现货和备用辅助服务价格上涨等。

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主体通过定向交易、内部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价格或规避应尽义务。

例如: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或区别对待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与发电企业开展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不合理抬高批发价格,规避向零售用户传导降价红利等。

不当套利行为: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事实、策略性交易等方式,滥用市场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市场机制运转偏离设计初衷。

例如:发电企业通过定向交易制造供需或价格假象、虚报经营数据等方式,骗取市场补偿或扩大补偿规模;发电企业通过策略性申报,在享受补偿的同时不当获取高额电能量或辅助服务收益,导致补偿使用偏离设计初衷;发电企业利用市场衔接、关联影响,故意在某一市场亏损交易,以在另一市场上获得巨额的、不对称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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