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至年底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7-28 13:47
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称,河南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原用户用电价格的95%结算。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执行时间
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其他事项
(一)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原用户用电价格的95%结算。
(二)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三)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工作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力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管,及时把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在落实电价政策的同时,请根据本通知内容制作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及时送达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2020年7月6日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执行时间
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其他事项
(一)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原用户用电价格的95%结算。
(二)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三)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工作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力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管,及时把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在落实电价政策的同时,请根据本通知内容制作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及时送达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2020年7月6日